职权编号 |
0603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6005 Y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权 |
实施机构 |
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
【部门规章】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4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部门规章】《〈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4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0〕58号)
二、主要职责
(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全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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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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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新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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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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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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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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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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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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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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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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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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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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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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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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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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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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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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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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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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