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6004 Y节能监督检查权 |
实施机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2 |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 2004年第17号令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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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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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能效标识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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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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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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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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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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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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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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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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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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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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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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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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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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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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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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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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