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6003 Y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权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自1994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或监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核发、缴销、稽查及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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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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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或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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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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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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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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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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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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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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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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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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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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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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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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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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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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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一般价格违法案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乱收费案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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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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