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6001 Y价格活动监督检查权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2 |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修订,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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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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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或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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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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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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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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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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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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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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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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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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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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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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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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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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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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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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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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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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