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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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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5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6002 Y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实施机构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营业者投诉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事具有下列三种为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决定 3.决定责任: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应当经过价格主管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下达《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应告知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以及经营者对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恢复相关营业 4.恢复相关营业责任:经营者消除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相关营业。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94
2 服务电话 0373-36662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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