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5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6001 Y价格违法行为的加处罚款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修订,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7月30日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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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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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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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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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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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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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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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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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0日内)履行生效的加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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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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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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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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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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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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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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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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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一般价格违法案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乱收费案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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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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