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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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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304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6040 Y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实施机构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及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到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亮证执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节能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94
2 服务电话 0373-36968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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