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3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6037 Y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测试证明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十八) 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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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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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及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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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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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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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到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亮证执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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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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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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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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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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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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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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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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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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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节能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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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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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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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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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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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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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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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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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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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新乡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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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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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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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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