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303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6030 Y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2 |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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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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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关于招标投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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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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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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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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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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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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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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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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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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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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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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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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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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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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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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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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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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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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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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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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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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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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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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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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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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