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302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6029 Y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
【部门规章】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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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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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关于招标投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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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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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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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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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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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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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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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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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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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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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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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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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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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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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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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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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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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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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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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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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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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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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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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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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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