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3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6018 Y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3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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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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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关于招标投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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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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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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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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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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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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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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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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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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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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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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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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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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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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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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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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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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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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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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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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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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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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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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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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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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