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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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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72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6013 Y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设立依据
1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7月30日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9号,1994年2月28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三)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或出示执收公务证收费的;   (六)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收费许可证或执收公务证的;   (七)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八)不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九)不按规定把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资金的;   (十)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应上缴不上缴、不应上缴而上缴(上解)收费资金的;   (十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缴费人同收费单位因行政性收费发生争议时,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权拒交外,应当先行按收费决定缴费,并在缴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起诉。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94
2 服务电话 0373-36662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一般价格违法案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乱收费案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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