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7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6011 Y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2 |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3 |
【规范性文件】《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2000年3月,计价检〔2000〕226号)
第五条 经营者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资料予以没收,并妥善保管,没收材料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填写《提供虚假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公民作为见证人,由见证人在文书中注明情况。有关见证人不愿注明情况的,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中注明上述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经营者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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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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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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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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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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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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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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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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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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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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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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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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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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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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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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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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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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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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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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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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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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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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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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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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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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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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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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