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71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6009 Y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 |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第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部门规章】《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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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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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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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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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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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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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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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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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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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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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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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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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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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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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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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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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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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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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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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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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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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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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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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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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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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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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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