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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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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71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6008 Y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手段非法牟利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七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禁止牟取暴利。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规定上浮幅度;   (二)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平均差价率的规定上浮幅度;   (三)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平均利润率的规定上浮幅度。但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的利润率超过规定上浮幅度的除外。
4 部门规章:《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1995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向其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94
2 服务电话 0373-36662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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