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3001-1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6001-14 Y市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除主题公园、企业投资的重点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
主项名称 |
0106001 Y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确定的项目)核准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社会发展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第四条内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
2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目录第十一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自2015年2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一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
第四条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
资项目的范围及权限为: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
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前三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
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文(2014)129号,2014年8月25日
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收集、汇总、筛选和储备库建设,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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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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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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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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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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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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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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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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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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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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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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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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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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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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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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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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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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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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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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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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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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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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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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