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6002 Y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2 |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3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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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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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在办公场所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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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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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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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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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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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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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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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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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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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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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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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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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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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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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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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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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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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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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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