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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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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200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2002 Y对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行为的处理
实施机构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设立依据
1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2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2014〕89号,2014年9月15日印发)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于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许可期满需要延长使用的,应于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由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延期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予以拆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对户外广告维护管理、设置期限等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处置 2.处置责任:对未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行为进行确认,符合延续手续的,限期办理手续,不符合延续手续的,责令改正,限期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处置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9060
2 服务电话 0373-30301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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