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2001 Y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2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河南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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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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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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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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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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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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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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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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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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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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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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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材料归档;组织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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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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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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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6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9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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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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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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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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