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0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02002 Y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科、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城管局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
2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通知》(新政办〔2004〕49号,2004年4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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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清运费)按吨计收,每吨8元;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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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减免费条件、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并按申请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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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城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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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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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工程图纸,核准收费标准、减免费的条件,核算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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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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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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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决定,制发《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申请人缴款后办理换取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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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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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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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城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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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6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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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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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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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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