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0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02001 Y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2002年6月7日印发)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2002年10月29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4〕112号,2004年7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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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1.长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2.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月每吨位5元;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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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责任:委托市运管处,签订委托书,进行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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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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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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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责任:市交通局运管处负责代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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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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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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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责任:监督代征单位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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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运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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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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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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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3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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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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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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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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