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205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2050 Y对运输垃圾、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城管局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委托)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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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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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逾期未改正的违法案件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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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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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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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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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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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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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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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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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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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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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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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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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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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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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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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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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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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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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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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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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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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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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3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9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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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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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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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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