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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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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204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2049 Y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实施机构 城管局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委托)
设立依据
1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法律】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5号,2009年4月3日通过,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逾期未改正的违法案件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综合管理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9032
2 服务电话 0373-30791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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