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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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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204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2040 Y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实施机构 城管局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委托)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违法案件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综合管理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9032
2 服务电话 0373-30791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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