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2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2004 Y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城管局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委托)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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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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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的违法案件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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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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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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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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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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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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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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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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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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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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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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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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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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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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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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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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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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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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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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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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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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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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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3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9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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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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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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