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2002 Y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委托)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调查
|
1.立案调查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违法案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出立案决定并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告知
|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陈述申辩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核实。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送达
|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执行
|
5.执行责任: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制发的罚款票据。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备案
|
6.备案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一个月内到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备案。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
7.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32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91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