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2002 Y环卫设施拆迁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环境卫生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环卫设施拆迁审批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 |
【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5号,2009年4月3日通过,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3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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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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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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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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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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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测评定。对需要整改的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审批继续,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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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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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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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重建或易地建设许可决定(对勘测评定后需要提出整改意见的,限申请人限期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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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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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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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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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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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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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重建环卫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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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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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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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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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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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906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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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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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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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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