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2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7002 Y新乡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 |
实施机构 |
市委农办农村经济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平原路安监大楼701 房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与服务。 |
2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农经发〔2009〕10号)
从2009年起,主要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 三)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 |
5 |
【规范性文件】《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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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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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照有关通知要求受理县级考核推荐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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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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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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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县级考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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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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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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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责任: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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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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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6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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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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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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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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