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5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5004 Y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科技监测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新飞大道中段新乡市地震局科技监测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
2 |
【行政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1998年12月17日颁布,1998年12月17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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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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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关于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并告知提出人或单位不得向社会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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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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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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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责任:地震部门对报告进行登记并出具接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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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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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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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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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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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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