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5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5003 Y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危害意见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科技监测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新飞大道中段新乡市地震局科技监测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2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1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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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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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城乡规划部门等提出的关于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危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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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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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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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对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察、讨论、研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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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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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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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审察结果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危害意见,形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危害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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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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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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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意见表》送至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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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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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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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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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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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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