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3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5001 Y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科技监测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新飞大道中段新乡市地震局科技监测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2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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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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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定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通过实地测量、计算等方式,划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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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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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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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责任:通过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等方式,将划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通报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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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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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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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破坏和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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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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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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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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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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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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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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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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