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5001 Y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二楼市地震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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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2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1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
4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2008年11月13日通过,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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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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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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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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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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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核对项目信息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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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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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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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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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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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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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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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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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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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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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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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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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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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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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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