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635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05003 Y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1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6〕38号,2006年12月22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质量,并接受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处置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公开 3.公开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开。 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震害防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3778
2 服务电话 0373-302095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