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5001 Y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应急救援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1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120号,2014年11月25日发布)
第八条 (7)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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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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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成立由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检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相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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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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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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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领带小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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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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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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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提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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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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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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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做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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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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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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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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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377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5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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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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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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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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