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4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4012 Y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6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按照损失价值予以赔偿;不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后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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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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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造成档案损失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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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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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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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进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造成档案损失的,提交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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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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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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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决定责任(7个工作日):评估委员会根据专家提出的赔偿建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制作《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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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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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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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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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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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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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15日)内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提醒档案损失的个人和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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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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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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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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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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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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