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4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4011 Y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办理档案登记、办理重大活动档案备案手续、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6室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备案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
(五)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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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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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轻微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更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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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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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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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进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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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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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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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应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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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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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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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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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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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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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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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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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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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3个月)内整改;拒不改正的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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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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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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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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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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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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