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1434010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4010 Y对不依法归档、移交、接收、开放、保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机构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6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轻微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更不立案。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调查 2.调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进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审查 3.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应等进行审查。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决定 4.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送达 5.送达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执行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3个月)内整改;拒不改正的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105
2 服务电话 0373-36691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