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4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4010 Y对不依法归档、移交、接收、开放、保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6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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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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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轻微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更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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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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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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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进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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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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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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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应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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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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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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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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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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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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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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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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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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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3个月)内整改;拒不改正的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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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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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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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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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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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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