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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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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400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4007 Y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销毁档案的备案
实施机构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2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71号,1996年7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施行)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2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8年3月5日以档发字〔1998〕6号发布施行) 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收到申报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更正事项。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备案 3.备案责任:对符合法定程序的申报予以备案。(1个工作日)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106
2 服务电话 0373-3669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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