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4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4007 Y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销毁档案的备案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2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71号,1996年7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施行)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2 |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8年3月5日以档发字〔1998〕6号发布施行)
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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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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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报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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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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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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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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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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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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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责任:对符合法定程序的申报予以备案。(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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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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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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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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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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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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