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4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4006 Y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档案验收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档发〔2006〕2号,2006年6月14日施行)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第三项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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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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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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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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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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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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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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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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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检责任(3个工作日):组织有关专家实地对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情况和项目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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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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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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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收责任(1个工作日):在项目批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或成果成果鉴定时,作出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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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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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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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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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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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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