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4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4003 Y延长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移交期限的批准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2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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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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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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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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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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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法业务指导科研究,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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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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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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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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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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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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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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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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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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