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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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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400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4001 Y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奖励
实施机构 档案局办公室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8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71号,1996年7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施行)   第十六条第三款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计划制定 1.计划制定责任:依法制定奖励计划,发布奖励申报信息。 市档案局办公室
受理申报 2.受理申报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告知不予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市档案局办公室
评审 3.评审责任: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市档案局办公室
公示 4.公示责任:公示相关奖励信息,听取核实公示意见。 市档案局办公室
奖励 5.奖励决定责任:作出奖励决定。 市档案局办公室
实施 6.实施责任:制作奖励文书下发有关单位,并公布有关信息。 市档案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107
2 服务电话 0373-36691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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