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4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4001 Y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奖励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局二楼208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71号,1996年7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施行)
第十六条第三款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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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计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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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制定责任:依法制定奖励计划,发布奖励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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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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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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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报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告知不予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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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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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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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审责任: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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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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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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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责任:公示相关奖励信息,听取核实公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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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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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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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奖励决定责任:作出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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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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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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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责任:制作奖励文书下发有关单位,并公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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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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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7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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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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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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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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