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4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4001 Y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71号,1996年7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省辖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
4 |
【部门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令,1992年3月30日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对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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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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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市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县(市、区)档案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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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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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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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档案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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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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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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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档案违法行为严重,经法制宣教科研究,提出整改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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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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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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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严重档案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给予行政区域处罚或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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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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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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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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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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