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34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4001 Y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采取安全措施或收购、征购 |
实施机构 |
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71号,1996年7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施行)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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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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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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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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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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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群众举报,应当实地进行勘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进应当出示执法证,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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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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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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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催告责任:对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档案所有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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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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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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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责任:对确有的档案安全危险,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需要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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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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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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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认为暂不需要代管,开具限期(30日内)整改通知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未通过复查或者认为需要代管的,开具档案代为保管决定书,当场清点开具清单(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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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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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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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1个工日):协助档案清点、装运、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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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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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10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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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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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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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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