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34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4002 Y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实施机构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71号,1996年7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施行)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档案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档案局法制宣教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9105
2 服务电话 0373-36691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