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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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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01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03002 Y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实施机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新乡市财政局6楼618室(税政条法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4年12月31日通过,2015年1月31日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2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18号,2014年9月11日施行)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审理 1.受理责任: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受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的,依法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监管 4.监管责任:监督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政府采购项目落实情况。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88629
2 服务电话 0373-36886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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