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1002-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3002-07 Y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主项名称 |
0603002 Y财政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2 |
【政府规章】《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2010年12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5日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
(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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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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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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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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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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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责任:将检查内容、时间等告知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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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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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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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票据管理台账,检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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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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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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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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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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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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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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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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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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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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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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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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