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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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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1019-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3019-04 Y对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03019 Y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88629
2 服务电话 0373-36886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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