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1015-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3015-05 Y对企业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3015 Y对企业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 |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年2月20日颁布,颁布之日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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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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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外勤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移送此类问题的,检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此问题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检查人员应依法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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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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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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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责任:对此问题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依据应用、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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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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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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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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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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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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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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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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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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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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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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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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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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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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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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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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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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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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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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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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