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1009-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3009-01 Y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3009 Y对金融企业违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2006年12月1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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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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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金融企业有违反财务规则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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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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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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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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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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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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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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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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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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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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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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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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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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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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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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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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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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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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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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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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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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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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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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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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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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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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