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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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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1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3005 Y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实施机构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88629
2 服务电话 0373-36886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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